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领域,招投标活动是确保公平竞争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实践中常出现‘黑白合同’现象,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招投标后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类合同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结算纠纷。本文结合招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结算依据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黑合同’(即背离中标合同的私下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其变更内容不涉及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等核心条款。例如,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中,双方在中标合同外签订补充协议降低工程价款,法院最终认定该补充协议无效,结算仍以中标合同为准。
关于结算依据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在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中,若‘白合同’(中标合同)有效,结算应以该合同为依据;若‘黑合同’被实际履行且工程质量合格,则可能参照‘黑合同’结算,但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为避免黑白合同风险,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确保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项目执行中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处理变更事项,并通过合法途径补充协议。通过以案释法,我们强调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相关方应依法行事,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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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02 19:23:38